大悟商标续展不能忽视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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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悟商标续展不能忽视的问题

作者:孝感益全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4-02-02 08:18:31

随着大家对专利申请重视,越来越多的朋友选择了自己撰写申请专利,下面专利申请小编就为大家讲讲,专利是如何进行检索的,希望可以帮助大家。

一、专利检索定义

专利检索就是根据一项或数项特征,从海量的专利文献或专利数据库中挑选符合某一特定要求的文献或信息的过程。

二、专利检索分类

专利检索可以通过两种方法分类,一种是根据专利检索的目的进行分类,另一种则是根据专利检索的方法进行分类。下面将简要介绍根据专利检索目的进行分类的类别。

三、专利检索工具

1、国家知识产权局

2、美国专利商标局

四、专利检索方法

1、确定检索目的

2、分析检索线索

3、确定检索种类

4、选定检索系统

5、确定检索要素及其表达形式

6、遵循特定检索步骤实施检索

7、检索结果的分析并适时终止检索

五、专利相关人检索

申请人/专利权人/发明人等检索

信息特征:申请人或专利权人或发明人的名称/名字

应用方向:竞争对手分析、寻求合作伙伴、挖掘技术创新人才。

六、同族专利检索

专利地域性检索

方法:某一专利或专利申请为线索,了解其同属于一个专利族的在其它国家公布的专利或专利申请的有关情况。

信息特征:文献号(申请号包括优先申请号)

应用方向:文种转换、地域效力、相同发明创造在不同国家地区审查情况比较

注意事项

侵权风险检索指针对产品或工艺的技术方案,在生产国或目标销售国寻找产品或工艺可能落入其保护范围之专利的检索。

申请确定著名商标需求提交哪些证明文件:

(一)运用该商标的商品在我国的出售量及出售区域;

(二)运用该商标的商品近三年来的首要经济指标(年产量、出售额、赢利、市场占有率等)及其在我国同行业中的排行;

(三)运用该商标的商品在外国(区域)的出售量及出售区域;

(四)该商标的广告发布状况;

(五)该商标最早运用及接连运用的时间;

(六)该商标在我国及其外国(区域)的注册状况;

(七)该商标著名的其他证明文件。

许多国内知名企业的商标在国外被他人抢先使用,因此不允许在国内使用自己的品牌,或者只能高价从注册人手中购买抢先使用的商标那么我们可以考虑单一的国家孝感商标注册吗?嗯。问小编是对的!!单一国家商标注册,是指企业或者个人委托国内代理机构在外国或者地区办理商标注册。

一般来说,在国外办理商标注册的相关手续,需要委托当地的代理机构逐一办理,因此费用略高于马德里国际注册。商标注册申请书副本一份,写明商标注册的类别、商品/服务和注册国;商标代理委托书,申请人签名、盖章;申请人是公司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人是个人的,应当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同时,应当提供申请人的中英文姓名和地址;商标图样10份,长宽不大于10cm,不小于5cm,指定颜色商标提供彩样10份,附送黑白墨稿1份,图样清晰、干净;申请的商标已经在中国注册的,应当提供商标注册证副本;申请商标已在申请国使用的,应当提供商标标识和使用证明。

提醒您:单国商标申请不需要以国内商标为基础,您可以直接办理申请手续。国家和区域审查进程的速度一般从18个月到几年不等。在一个国家申请商标注册更有针对性。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发展规划选择相应的国家,既可以塑造自己的洋品牌,也可以在必要时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商标权与专利权和版权保护创造性智力成果不同,商标是作为商业活动的标志而受法律保护的,因此,实际使用或者说真实的商业使用是商业标志获得法律保护的必要条件和正当理由。不在商业活动中使用的文字、图案等,无论设计多么精美,独创性多么高,都不应当给予商标法的保护,而只能作为作品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

因此,真实的商业使用在商标法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商标的注册和保护都要考虑商业使用这个因素。TRIPS协议允许成员将实际使用作为注册的前提。我们认为,对注册申请人课以声明意图使用的义务,对于抑制抢注和盲目注册,从而提高孝感商标注册申请的质量,减轻主管机关的审查压力,节约行政资源,促进社会和谐有重要的、显而易见的意义。鉴于我国商标领域的抢注和盲目注册情况严重,建议规定申请人在注册申请文件中须声明对申请注册之商标的使用意图。可能有人担心这会增加申请人的负担,不利于申请人通过预先注册实施商标战略。

这种担心是想当然。要求申请人在申请时声明使用意图不会增加申请人的负担,相反,可以提醒申请人根据需要申请注册,避免浪费。而且,我们不必像美国那样,将实际使用作为注册的条件,而仅仅要求申请人在申请时声明使用意图,这不会影响经营者实施商标战略。从法律的连续性来看,这项改革与现行商标法也没有冲突,它不过是对现行《商标法》第4条规定的进一步明确。

我国1982年《商标法》第4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注册。1993年和2001年修法时,该条均保持不变,仅根据经济体制改革的发展做了个别文字调整。该条规定完全可以解释为已经实际使用的商标才可以申请商标注册。退一步讲,将其解释为申请商标注册应当声明使用意图是无任何问题的。所以,无论从哪方面权衡,采用该项制度都是低成本、高效益而且不会增加经营者负担的改革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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