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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川注册商标代理机构哪家好
作者:孝感益全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9-04 08:32:31
创立公司的一个必要步骤是注册商标。现在每一个商标都是独一无二的,所以很多老板越来越意识到孝感商标注册的知识产权保护。一家公司的每一个小合伙人都准备好创办一家公司:这是一项耗时的工作,注册商标也是如此。在费时费力的基础上,很多人更希望你能多跑几条腿自己提交材料,自己审核,以节省一些商标注册费。在省钱的同时,你要知道有些费用是不能省的,否则只会给以后的注册过程带来麻烦。今天,带你去看看在注册商标时哪些费用是不能省的。申请商标注册,可以自行到商标局或委托商标代理公司办理。
如果委托商标代理公司代理,需要向代理公司支付一定的代理费,个人可以节省。但是,如果你是一个没有商标注册经验的个人,你在商标注册中会遇到更多的麻烦,而且注册成功的概率并没有委托专业代理成功的概率高。
商标查询,一般如果是由商标代理公司来处理的,商标查询也会由代理人来辅助,它会提高查询结果的准确性,有助于分析查询结果。如果到商标局官方网站查询,可能因专业有限而无法准确查询。商标有效期为10年。如果你想使用这个商标,你必须更新它。但续展是要付费的,而且费用比商标再注册的费用要贵。一些商标持有人抱着侥幸心理,认为商标局如果不更新,就找不到商标。但事实上,如果不续签,商标局就有档案。期满不续展的,商标局立即发出商标撤销通知。商标变更包括地址、名称等信息的变更。
很多人会认为,换或不换商标局都不会催我,而且换也要花钱,所以根本不会换。如果不更换商标,不能及时收到商标局出具的证明文件,耽误了商标驳回审查和商标异议答辩的时机。商标注册是一项费时、费力、费钱的工作。
在商业竞争中,每个企业都有不侵犯他人注册商标的义务。注册商标成功后,作为注册商标的权利人,也可以对注册商标享有专有权。那么,注册商标权利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内容是什么使用权:孝感商标注册人有权在注册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和服务上使用该商标,并在有关经营活动中使用该商标。
专有权:商标注册人对注册商标享有专有权,任何人不得在同一商品或者服务上擅自使用同一商标或者近似商标。使用权:商标注册人依法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有权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
禁止权:商标注册人有权制止他人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中擅自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
设立抵押权:商标注册人有权在经营活动中以其注册商标设立抵押权。
投资权:商标注册人有权依照法律和法定程序将其注册商标作为无形资产进行投资。转让权:商标注册人有权通过法定程序将其注册商标无偿或有偿转让给他人。
继承权:商标作为无形财产,其法定继承人可以按照财产继承的顺序继承。注册商标权利人的权利是法律赋予的,注册商标权利人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神圣不可侵犯。然而,成为商标所有人的前提是能够成功注册商标。
另外,应当注意的是,商标权具有地域性:商标权的地域性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根据其商标法或区域商标条约授予的商标权,仅在该国家或地区有效,对该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不具约束力。虽然也有国际性的商标组织和一些区域性的商标组织,但这些组织如果没有商标的地域性,就不可能存在。因此,在提前注册商标时,还应注意商标的地域性的存在,并将国际商标注册在一起,这是一种更安全的方式。
商标局在收到孝感商标注册申请之后要进行审查,包括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形式审查是对商标注册申请手续是否齐备,申请文件填写是否符合法律要求进行审查。主要涉及申请人是否具备申请资格、商标注册申请书是否符合要求、相关费用是否已经缴纳等事项。如果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手续齐备并且申请文件填写符合规定的,商标局会予以受理并发出《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申请手续不齐备或者申请文件填写不符合规定,商标局就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对于申请手续基本齐备,或者申请文件基本符合规定,但需要补正部分内容的,商标局会发出《补正通知书》,通知申请人补正,要求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天内,按照指定内容补正并交回商标局。期满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形式审查合格,发出《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后,就进入实质审查阶段。商标局的实质审查包括对绝对禁止注册事项的审查和相对禁止注册事项的审查。
绝对禁止事项审查包括审查申请注册的商标中是否使用了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审查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否具有显著特征,涉及商标法第8条、第10条、第11条、第12条、第16条。相对禁止事项审查理论上应当对商标是否与他人在先权利(广义上的)冲突做全面的审查,但由于在先权利太过分散,商标局不能一一掌握。因此,审查时只对是否与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商标、初步审定的商标和在先提出注册申请的商标相同或近似进行审查。涉及商标法第28条、第29条。
商品通用名称是指国家或者某一行业中所共有的,反映一类商品与另一类商品之间根本区别的规范化称谓。商品通用名称的确定,主要源于社会的约定俗成,既要得到社会或某一行业的广泛承认,又要规范化。这是商品通用名称概念本质的特征,也是在孝感商标注册中判定商品通用名称的主要依据。通用名称是某一行业的经营者共同使用的,用以区别其他行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名字。商标局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整顿酒类商标工作中几个问题的通知》中,曾经对什么是通用名称进行过解释,即“商品通用名称是指国家或者某一行业中所共有的,反映一类商品与另一类商品之间根本区别的规范化称谓。
商品通用名称的确定,主要源于社会的约定俗成,既要得到社会或某一行业的广泛承认,又要规范化。这是商品通用名称概念本质的特征,也是在商标注册中判定商品通用名称的主要依据。”商标注册公司认为通用名称的判断应当以相关公众作为判断主体,只要同业经营者或者消费者之一认为其是通用名称,就可以确定。两者是选择关系,不需要两者同时认为是通用名称才可认定。《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条对此明确规定:“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属于商品通用名称的,应当认定为通用名称。相关公众普遍认为某一名称能够指代一类商品的,应当认定该名称为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
被专业工具书、辞典列为商品名称的,可以作为认定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的参考。”通用名称受地域范围和时间范围的限制。根据《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千问题的意见》: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一般以全国范围内相关公众的通常认识为判断标准。对于由于历史传统、风土人情、地理环境等原因形成的相关市场较为固定的商品,在该相关市场内通用的称谓,可以认定为通用名称。《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所确定的地域标准,实际上是商品的“产区”。也就是说,对于因为历史传统、风土人情、地理环境等因素导致某一商品只出现在某一地区时,以特定产区为其地域范围;如果某一商品的全国各地都有出产,那么其地域范围就是全国。
根据《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千问题的意见》第8条的规定:“通用名称,一般以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时的事实状态为准。如果申请时不属于通用名称,但在核准注册时诉争商标已经成为通用名称的,仍应认定其属于本商品的通用名称;虽在申请时属于本商品的通用名称,但在核准注册时已经不是通用名称的,则不妨碍其取得注册。”这一规定实际上否定了所谓时间界限的问题,直接规定根据商标异议或者商标争议发生时,商标的事实状态来判定,如果提出异议时,商标是通用名称,则认定其为通用名称;如果争议发生时,商标是通用名称,则认定其为通用名称。最高院这样规定,也不失为一种解决问题的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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